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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10月1日起吊篮作业人员一定持有相应特种作业证书!严禁实施工程单位擅自安装、拆卸吊篮!

发布日期: 2023-12-02 10:41:24 | 来源: kaiyun.com

  原标题:住建局:10月1日起,吊篮作业人员一定持有相应特种作业证书!严禁实施工程单位擅自安装、拆卸吊篮!

  近日,台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印发《台州市建筑工程项目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试行。

  2.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时,实施工程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高处作业吊篮的施工部位、施工时间和具体负责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戒隔离区和安全警示标志,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不相关的人员进入。

  3.从事吊篮安装、拆卸的人员(搬运人员除外)应持有有效的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特种作业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吊篮安装好自检合格后、拆卸移位重新安装好自检合格后、停用3个月以上的吊篮重新启用前,应委托检验机构对吊篮来安装检验。

  5.施工作业时,严禁超过吊篮的额定载荷。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

  8月15日,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锦绣城E区项目发生一起作业吊篮坠落事故,造成5人死亡。

  8月2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约谈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菏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求深刻汲取“8·15”较大事故教训,切实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范重大安全风险,坚决稳控安全生产形势。

  点此阅读全文:住建部约谈山东省住建厅:要逐企业、逐项目对在建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开展全覆盖精准排查!

  2019年5月9日,河南新郑市龙湖镇一栋自建房施工中发生坠落事故,物料提升机吊篮突然坠落,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

  3、物料提升机,系包工头购买的二手设备,无任何资料(生产厂商、合格证明、备案证明、检测报告、检查维护保养记录等),无安全保护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操作证、应急处置预案等。

  4、包工头无任何施工资质,在无正规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的具体方案的情况下,违法承揽工程。

  5、该房屋建设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点此阅读全文:吊篮坠落4死1伤!无资质/无图纸/违规施工!2人刑拘,10人被处分!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安全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台州市建筑工程项目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逐步加强全市建筑工程项目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好建筑施工工地内吊篮施工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全市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17)、《浙江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作业规程》(DBJ33T1271-2022)等标准的有关法律法规。施工吊篮整机使用的时间为6年。

  第三条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高处作业吊篮的指导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对各辖区内高处作业吊篮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吊篮时,出租单位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并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五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吊篮应与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一致,吊篮进场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实施工程单位应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并严格实施;

  (二)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审查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四)监督专业安装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并定期对吊篮进行全方位检查和维修保养;

  (五)设置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对吊篮进行巡查,察觉缺陷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一)专业安装单位应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并严格实施;

  (三)专业安装单位负责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按时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吊篮的状况完好,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四)专业安装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一)监理单位应督促实施工程单位、专业安装单位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并严格实施;

  (二)监理单位督促实施工程单位、专业安装单位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按时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吊篮的状况完好,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监理单位督促实施工程单位、专业安装单位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一)第三方检验机构应按国家、行业标准应在吊篮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前对吊篮来安装检验,报告应如实反映吊篮的真实的情况,确保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吊篮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第三方检验机构应对出具的吊篮安装检验报告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假报告,不得买卖报告。

  第十一条 吊篮的安装、移位和拆卸工作应当由专业安装单位负责。严禁实施工程单位擅自安装、拆卸吊篮。

  吊篮安装、移位和拆卸前,专业安装单位理应当制定安装、移位和拆卸专项方案,并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同时应对安装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现场应设置指挥人员和专职安全监管人员,确保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以下情形之一的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应组织技术论证:

  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时,实施工程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高处作业吊篮的施工部位、施工时间和具体负责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戒隔离区和安全警示标志,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不相关的人员进入。

  从事吊篮安装、拆卸的人员(搬运人员除外)应持有有效的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特种作业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吊篮安装前,应由实施工程单位组织,专业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参加,按照吊篮主要构配件进场核查表(附件1)对进场吊篮主要构配件进行核查。核查合格后才可以进行安装。

  吊篮安装好自检合格后、拆卸移位重新安装好自检合格后、停用3个月以上的吊篮重新启用前,应委托检验机构对吊篮来安装检验。

  第十三条检验机构现场检查检验项目存在不合格项时,专业安装单位应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报实施工程单位和监理单位符合,并书面回复检验机构。经检验机构审核确定整改合格后,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经检验机构审核确定仍不合格时,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并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检验合格后,应由实施工程单位组织,专业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参加,按照吊篮安装验收表(附件2)对进场吊篮进行验收。吊篮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同时将每副吊篮验收表报送至台州市建筑业管理系统项目吊篮信息子系统。

  吊篮验收合格后应悬挂验收合格牌和核定载重量标识牌,并应按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吊篮平面布置编号在悬挂装置和悬挂平台上设置吊篮编号牌。

  (四)特殊安装形式或加设副篮的吊篮,制造企业的设计计算书和构配件制作加工质量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对于使用吊篮的每个施工现场,专业安装单位均应派驻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应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定期维护保养。实施工程单位应组织专业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吊篮进行月度安全检查,每月应不少于2次。

  第十七条施工作业时,严禁超过吊篮的额定载荷。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

  第十八条吊篮的安全锁,一定要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规定,送拥有相对应资质的检验测试的机构或原生产厂家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校验的有效期限不大于1年。

  第十九条吊篮内应2人同时作业,操作人员应当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它安全保护装置,安全带与安全绳应通过锁绳器连接。

  安全绳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安全绳接长使用,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

  第二十一条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有关法律法规,且不小于10m。若条件限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二十二条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严禁从吊篮的电气控制箱连接其他用电设备。

  第二十三条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上下吊篮。遇有雨雪、大雾、风沙及五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吊篮作业。

  对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做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由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责令责任单位做整改,并依据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做处理。造成安全事故的,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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